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虽然“绿色”建筑和LEED认证是商业开发和建设领域的热门趋势,但与这些趋势相关的诉讼数量却微不足道。
本文不关注LEED,而是仔细研究被称为“能源之星”的联邦项目和涉及该标签的消费者相关诉讼。
能源之星计划
“能源之星”是美国环境保护署(EPA)的一项自愿计划,旨在通过卓越的能源效率帮助企业和个人节省资金并保护我们的气候。该计划由美国环保署于1992年根据《环境保护法》第103(g)条建立《清洁空气法》,42 u.s.c.§7403(g)。具体来说,该法规的这一部分指示环保署署长“开展基础工程研究和技术项目,以开发、评估和展示减少空气污染的非监管策略和技术。”
2005年,国会通过了《能源政策法》,《美国法典》第42章第13201条及后续。本法第131条对《能源政策和节能法,42 u.s.c.§6294并“在能源部[和环境保护署]建立了一个自愿项目,以确定和推广节能产品和建筑,以减少能源消耗,提高能源安全,并通过自愿标签或其他形式的沟通来减少污染,以达到最高能源效率标准的产品和建筑。”
环境保护署称,该计划鼓励美国消费者、企业和组织在能效方面进行投资,从而为高效产品和实践转变市场,创造就业机会并刺激经济。
“能源之星”认证的建筑、项目和产品符合美国环保署制定的严格的能源性万博手机版登录本官网能标准。它们使用的能源更少,运营成本更低,在适用的范围内,比非能源之星认证的项目产生更少的温室气体排放和污染物。万博手机版登录本官网
“能源之星”产品标识原则
就产品而言,EPA制定了某些必须满足的规范,以使产品获得“能源之星”标签。这些规范是根据EPA提出的以下指导原则制定的:(1)产品类别必须在全国范围内显著节约能源;(2)认证产品除提高效率外,还必须具备消费者所要求的特性和性能;(3)如果认证产品的成本高于效率较低的传统产品,购买者将在合理的时间内通过节省水电费来收回在提高能源效率方面的投资;(4)能源效率可以通过多个制造商提供的广泛可用的非专有技术来实现;(5)产品能耗和性能可以测量,并通过测试进行验证;(6)标识能有效区分产品,便于购买者看到。
牢记“能源之星”指定产品的框架,如果最终用户或消费者购买了贴有“能源之星”标签的产品,而该产品却不符合EPA的“能源之星”规格,他们有什么追索权?根据建立“能源之星”的联邦法律,消费者是否有追索权?消费者是否可以根据《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MMWA)、《美国法典》第15卷第2301条及以下条款获得救济?消费者是否根据州法律提出索赔,例如违反保修或消费者欺诈?
为了找到这些问题的答案,以及另一个问题的答案——在这种情况下,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面临着什么样的风险?我们来看看联邦法院最近裁决的一个案件,就在我自己的“后院”新泽西区。这个案例是Dzielak诉惠而浦公司案,文明。No. 2:12-0089 (KM)(JBC), 2015 U.S. Dist. LEXIS 100217(2015年7月31日颁布)。
案例背景
在本案中,被告制造并销售带有“能源之星”标签的洗衣机。在环保局得知有问题的洗衣机不符合“能源之星”计划后,个人购买者提起了诉讼。原告声称,他们购买的洗衣机本应符合“能源之星”标准,但实际上并非如此。
除其他事项外,原告要求赔偿违反新泽西州法律规定的明示保证和默示适销性保证,州法律规定的不当得利,以及违反某些州消费者保护法规,如《消费者保护法》新泽西州消费者欺诈法,N.J.S.A. 56:8-1等违反了联邦MMWA,这是一项关于消费品保证的联邦法规。
被告提出动议,要求驳回控告。首先,被告试图驳回州法律的索赔,辩称他们受到联邦法律和管理“能源之星”计划的法规的优先考虑。被告声称环境保护署本可以命令他们赔偿原告,但由于环境保护署没有这样做,原告的州法律要求被优先考虑。
由于涉及MMWA,被告辩称,该索赔也必须被驳回,因为MMWA不适用于受其他联邦法律管辖的保证。最后,惠而浦认为不正当得利的索赔必须被驳回。
抢占
在分析了原告的主张后,法院认为州法律的主张不受联邦法律的优先。然而,法院给了被告一个“安慰奖”,驳回了MMWA未能说明诉讼理由的索赔,只驳回了针对惠而浦的不当得利索赔。
美国宪法规定,联邦法律高于州法律美国的常量。、艺术。, VI, cl。2).因此,当州法干涉或与联邦法相抵触时,联邦法将优先于州法。在本案中,惠而浦辩称,联邦环境保护署未能要求制造商向购买不合格洗衣机的消费者支付赔偿,这优先于任何州法律强制赔偿的要求。惠而浦声称,一旦美国环保署取消了洗衣机的资格,它有自由裁量权命令被告向那些为符合“能源之星”标准的洗衣机支付过高费用的消费者付款,但未能行使这一自由裁量权。
法院驳回了这一论点,“在我看来,环保署的行动(或者说不作为)没有上升到可以赋予先发制人效力的联邦‘法律’的水平。”当制造商的产品被发现不符合“能源之星”标准时,他们将面临何种补救措施或惩罚,EPA从未发布过正式政策。”
因此,根据法院的说法,“环保署未能命令制造商赔偿消费者,这不是联邦法律能够优先于州法律的诉讼原因。”出于这个门槛原因,我会否认先发制人。”
马格努森-莫斯保修法
法院确实驳回了MMWA下的索赔,依靠法规的一项规定,“本章……不适用于由联邦法律. . . .另行规定其制作或内容的任何书面保证。”
法院进一步发现,“MMWA中没有任何内容表明它旨在推翻其他法规中的补救政策选择。”
因此,法院驳回了根据《联邦保修法》提出的救济要求。
不公正的浓缩
人们普遍认为,为了使原告在“不当得利”的索赔中获胜,原告必须证明它给被告带来了直接利益。
本案中,原告不能从洗衣机制造商惠而浦的不当得利中获得赔偿,因为原告没有从惠而浦购买有问题的洗衣机,而是从零售商——被告那里购买。获得利益的是零售商——被告(即为不合规的洗衣机支付的费用)。因此,法院允许原告维持对零售商被告的不正当得利索赔,但驳回了对惠而浦的索赔。
这一切意味着什么?
除了这个显而易见的教训——确保产品符合能源之星标准,如果他们贴着这个标签,并且被宣传为这样的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应该注意这个决定。虽然这是一个国家联邦法院的决定,但它向产品制造商和销售商提供了一个重要的警告:如果你的产品带有“能源之星”标签,但它们没有获得EPA的资格,那么你不仅要面对EPA的潜在后果,你还可能面临受害消费者的潜在诉讼(在集体诉讼或其他情况下)。
消费者有许多州法律要求,包括违反消费者保护法,这通常允许追回惩罚性或三倍损害赔偿和律师费。由于这可能是一项非常昂贵的提议,产品制造商和零售商如果错误地将产品宣传为符合能源之星标准,而实际上却不符合标准,他们必须意识到,无论美国环保署是否像法院所说的那样“对有问题的洗涤者模棱两可”,他们都将面临巨大的经济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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